小小书屋>玄幻奇幻>危险啊孩子>二〇〇、黄忠惠做实诈骗大案
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其义务,原告未按期提供贷款,理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被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不偿还贷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偿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2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我在规避人民银行的规定,情急生智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点既可笑,又有点意思。”

原来,当黄忠惠以一个诺大的皇龙宾馆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签了3000万元贷款合同后,只贷款了500万元,便被人民银行停止了贷款业务。这黄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灯,派上律师罗加日三天两头到湖贝金融服务社吵闹。夏天经常被庄宇总经理拉去应付他们。夏天被吵得烦了,放出话来:“两条路,一是把抵押换了;二是当人民银行放开业务后,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贷款出帐。”

这话出来,让黄忠惠与罗加日律师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后,他们选择了后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无得意地在心里说:“没有想到,我还有点法律方面的慧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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