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军事历史>大国崛起之东方日不落>第一百五十五节 规范商业体系(2)

应某位兄弟的要求,加更!!!

————————————

新一批开征的有棉花进口税,按照重量征税,而不是按照市价,还是周琅一贯的理念,便于执行、监督和管理,从而降低管理难度和成本,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之前棉花一类的商品,都是由行商估价,然后按照值百抽五的税率抽税,显然行商的股价中水分很大。

当然按照重量,也会有称重过程中的猫腻,但那属于行政监管的问题,而不是税制本身的漏洞。

担,已经成为海关标准单位,一担为1oo斤,1斤16两,1两标准重量37克,这些已经在海关中建立了标准度量体系。

1担茶叶抽税2两,出口售价在25两左右,税率8,这个税率很低,但棉花进口税更低,1担棉花仅抽税1两,市面上是1斤2oo文钱,1担价值2万文钱,这几年银贵钱贱,1两银子已经不是1ooo文,而是在12oo文左右变化。所以1担棉花价值十六七两的样子,棉花税率也就是6左右,要知道这可是进口商品啊,一般国家倾向于高进口税率,低出口税率,以刺激出口。

之所以对棉花实行如此低廉的税率,主要还是为了鼓励棉花贸易,中国的土地肯定得用来种粮食,棉花就只能从国外进口,而棉花又是重要的原料,所以给它低税率,鼓励进口,促进纺织业生产。

进口奢侈品性质的高档钟表、玻璃窗等,税率就高多了。历史上,嘉庆皇帝就注意到持续扩大的奢侈品贸易问题,乾隆年间流行奢华风,大量西方精巧物件进口,嘉庆在给两广总督的信中甚至表示:“向闻西洋载货远来一船之货所值百十万,皆在内地销售。是以中国之银两因此虚耗者不少。即如钟表一项,岛人以铜铁数星巧取中国之银数千数百;玻璃一项,不过土中取液煎熬而成,一窗一屏,亦有数千数百之值,此其明验也。以有用易无用,舍本逐末,暗损中国元气,所关甚大。又闻福建与琉球交易之法,用货易货,向不用银。至西洋人载货来粤,各洋行是否有照福建与琉球交易之例以货易货者仰系全以银买货。著传谕吉庆等留心体察,应如何斟酌调剂不使内地银两被夷人巧赚之处遇便覆奏将此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这是嘉庆在回两广总督吉庆禁止鴉片贸易奏折中提到的。嘉庆认为岛人(他以为西方人都住在海岛上),拿几星铜铁打造的钟表,用沙子烧制(土中取液)的玻璃,就赚取数千数百两的白银,是“以有用易无用,舍本逐末,暗损中国元气,所关甚大”。乃至要求效仿琉球以货易货的方式,限制白银外流。

周琅倒是不担心白银外流,还没到那时候呢,那是鴉片泛滥的时候才有的,现在每年走私进口的鴉片不足4ooo箱,况且周琅也打算禁止鴉片贸易了,顺差会更大,反倒要担心白银大量流入造成通货膨胀的问题。

但他还是对奢侈品性质的钟表和玻璃开征重税,按照个数来算,一座钟不管物价如何,争三百两,一面玻璃,无论大小,征一百两,这关税大概过1oo了,因为均价的话,座钟不可能有3oo两,玻璃不可能有1oo两。

另外由于中西方之间的贸易还不够繁荣,绝大多数货物的销量都很少,直接开征的话造成的成本恐怕比税收都多,于是在专门列明征税的贸易品类之外,但凡没有禁止的商货,均可合法进口,税率统一定为1担1o两,称为一般商品进口税率。凡未列明税率的货物,但凡没有禁止的商货,均可合法出口,税率统一为1担3两,称为一般商品出口税率。

这些收税新规定,很快印制成册,有海关衙门送到各国商馆。此时这些商馆暂时被当作各国官方商务机构,但周琅已经通过这些商馆,向各自的国家去了邀请,邀请他们互派使节,进行贸易谈判,真正的公使馆建立,至少得明年了。

解决完进出口贸易方面的问题,周琅重点关注其他商业。

由于进出口贸易一直垄断在十三行手里,广州一般性商业,跟外贸之间有个十三行,没有直接接触,因此其他贸易保持着本土特色。

各行各业都有行会,这是唐宋时期就流传下来的商业文化形态,历朝历代都没有进行过打击,原因很简单,农民造反过,商人造反过,和尚也造反过,可商会没有造反过,哪怕造反的商人也不是靠商会来组织。

在中国,只要不造反,就没有官方打击你。

行会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意义,更多是商人组织起来自保,官府也通过行会来管理商人。

行会是很复杂的,至少在广州,周琅现,跟西方意义上的手工业行会是有区别的,以最大的行会锦纶堂为例,他不但是各家经营丝织品交易的商铺的行会,还是大量手工作坊,甚至手工工人的行会。一个绸缎铺的老板是行会的行东,一个丝绸作坊的老板也是行会的行东,甚至一个家庭丝织工匠,也归锦纶堂管理。

总之这是一种复合型行会,一个行业的方方面面他都管,他管的不是某一个行业环节,而是整条产销链。这是西方行会组织所没有的特点,他们的手工行会就是作坊主的组织,目的一个是控制市场,一个是打压后进从业者,比如没有行会的许可,外人不能进入某项行业。后来砸毁机器运动,就是这些行会搞的,因为工厂破坏了手工行会的惯例。

这种复合型行会,对周琅来说是有利的,他不需要一个个职业去


状态提示:第一百五十五节 规范商业体系(2)--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回到顶部